• 广强律师网首页
  • 广强律师事务所.广强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死刑辩护网站.重大刑事案件有效辩护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内容

“维汉夫妻彩礼骗婚案”背后的谬误入罪逻辑与无罪辩护对策

来源:广强律师网日期 : 2026-11-05浏览量:2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维汉夫妻彩礼骗婚案”背后的谬误入罪逻辑与无罪辩护对策

黄坚明律师、麦麦提江·艾山

这是我们近期在研究的一起刑案。阿强因本地彩礼偏高一直未能娶妻,偶尔在抖音上刷到新疆古丽当地的女孩普遍都比较好看,遂委托新疆某婚介所介绍对象。

经婚介介绍与吐某相识且交往两周后,阿强按当地风俗给付彩礼10万元并登记结婚。婚后吐某随阿强至广州共同生活近两个月,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差、南北方气候差异等各种因素、各种琐事争吵不断,且某天阿强酗酒回家之后,突然对吐某进行家暴,双方感情为此破裂,后经调解仍无果,吐某便提出离婚并连夜返回家乡娘家。

阿强要求全额返还彩礼未果,遂以“以结婚为名骗取彩礼”为由报案,办案机关对吐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其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针对此案,我们认为:本案系典型的婚姻纠纷案,与刑事犯罪无关,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现针对此案进行分析论证。具体如下:

一、吐某的涉案行为在客观上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犯罪行为

其一,本案存在真实恋爱关系及共同居住婚姻关系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骗婚的诈骗犯罪问题。

阿强和土某双方系真实、自愿的婚恋关系,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双方经正规婚介介绍相识,有两周恋爱交往记录、共同出游照片、聊天记录及双方亲友证言,结婚登记系双方亲自到民政部门自愿办理,全案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吐某虚构身份、隐瞒婚史、同时与多人交往或收受彩礼后逃匿的骗婚行为。

双方经正规婚介相识、自愿恋爱登记、无虚构隐瞒行为的客观事实,直接证实吐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罪的犯罪行为。

其二,涉案10万元彩礼去向明确且无关任何违法犯罪用途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本案本案不存在骗取彩礼的犯罪事实。

从彩礼用途分析,此案10万元彩礼去向清楚、用途正当,不具有骗财特征。

涉案10万元彩礼绝大部分用于购买黄金饰品、举办婚宴及购买到回车票,吐某未将彩礼转移、隐匿或挥霍一空,婚介介绍、恋爱交往、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的完整链条得以闭合。

彩礼绝大部分用于婚宴、饰品及来回车票且去向可查的客观事实,直接证实吐某不具有借婚姻索取财物后逃匿的典型骗取彩礼的犯罪事实。

其三,涉案10万元彩礼是男方自愿给付且符合当地习俗,且彩礼金额不高,本案不存在因被蒙骗而支付10万元彩礼的情形明显具有实质性区别,且与后续产生离婚纠纷事宜没有必然因果关系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彩礼诈骗及婚姻诈骗的犯罪事实。

彩礼系阿强基于当地婚俗自愿给付,吐某收受彩礼具有习俗基础与民事合法性,属于婚约财产关系的一般范畴。

全案未查获任何虚假身份材料、伪造证件或欺骗性聊天记录等核心有罪证据链,在案证据仅能证明阿强与吐某之间存在正常的婚恋关系与彩礼往来。

办案机关未查获任何核心有罪书证,本案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涉案夫妻存在正常婚恋往来的客观事实,直接证实本案不足以将婚约财产纠纷升格为刑事犯罪。

其四,本案直接起因是阿强酒后暴力殴打妻子,进而导致其两人感情关系破裂,进而导致本案离婚纠纷案的发生,阿强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吐某涉案行为不属于诈骗犯罪行为的范畴,新婚夫妻因磨合不好而导致离婚的情形很常见,据此入刑处理的做法明显违背起码的生活常识和法律常识。

因此,基于吐某与阿强之间存在真实、自愿婚恋关系的案件基本事实,基于涉案10万元彩礼往来纯属民间婚俗范畴,更基于涉案彩礼用途明确、金额不高、符合当地一贯习俗做法的客观事实,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诈骗犯罪问题。

涉案办案人员仅凭此案后续出现离婚纠纷事宜便推定吐某骗婚,据此刑拘吐某的做法明显不妥,更是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有罪推定而人为炮制的诈骗冤案。而此案实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

二、此案中吐某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涉案10万元彩礼的犯罪目的及诈骗故意,此案主观要件不符的客观事实反证吐某无罪

其一,被追诉人吐某在本案当中不存在虚构“单身”事实及虚假恋爱关系、虚假婚姻关系的客观事实本身,可证实吐某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及犯罪目的。

此案中阿强与土某双方信息对称、自愿结合,不存在“骗”与“被骗”的对应关系。吐某从未虚构姓名、年龄、职业、婚史等身份信息,恋爱结婚全程公开透明,双方亲友均出席见证婚礼,阿强对吐某的真实情况完全知悉。

吐某全程公开真实,阿强对吐某情况完全知悉,双方自愿恋爱、自愿结婚的客观事实,直接证实本案不符合诈骗罪“欺骗—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的构成要件,直接证实此案实属主观要件根本不符而应法定撤销案件的诈骗冤案。

其二,本案入罪逻辑谬误,吐某婚后有共同生活两个月之久的客观事实,有真实履行妻子义务的客观事实,有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客观事实,均可证实其从未存在诈骗本案被害人阿强的主观故意。

吐某婚后与阿强共同生活了近两个月,履行了妻子的家庭义务,且一直用心经营家庭生活。感情破裂系因双方性格不合、南北气候差距、生活习惯差异、阿强酗酒打人恶习等正常婚姻矛盾所致,甚至是吐某意志以外因素,更是阿强个人严重过错因素所导致的。

吐某返回娘家系双方冲突激化后的无奈之举,且事后其从未否认彩礼事宜、从未逃匿失联,这直接证实吐某涉案行为与其他借结婚之名进行诈骗的常见婚恋型诈骗案明显具有实质性的区别。

其三,如上所述,吐某本人在事前、事中、事后均无诈骗涉案10万元彩礼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诈骗犯罪。吐后婚后与阿强共同生活近两个月,一直在履行家庭义务及妻子义务,此案出现离婚纠纷系正常婚姻矛盾所致,这直接证实吐某自始不具有非法占有彩礼的主观目的。

其四,本案综合考虑吐某案发前的一贯表现,可直接证实此案无关刑事诈骗犯罪问题,此案明显是涉案办案人员违法干预正常离婚纠纷案件的违法产物。

此案中,吐某个人情况清白,无犯罪预谋及其他异常情形。吐某系初婚,无婚恋诈骗前科,无闪婚闪离或同时交往多名异性的异常情形,其提出离婚系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无奈之举,完全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因感情破裂而应判离婚的法定条件,而非诈骗得逞之后的脱身之计。

吐某初婚无前科、婚史清白、离婚非婚恋骗局收尾举措的客观事实,直接证实其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因此,本案中的“婚后离婚、彩礼未全额返还”仅是婚姻关系失败的民事纠纷范畴,本案不能以此倒推吐某具有诈骗涉案彩礼款项的主观故意。

吐某缺乏诈骗罪所要求的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入罪前提要件,这直接证实涉案办案民警认定主观要件错误,此案实属彻彻底底的婚恋型诈骗冤案。

三、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此案中吐某涉案行为依法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全案无任何客观性有罪证据证实吐某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此案依法应主动撤销此案,或者是主动对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首先,从罪刑法定原则看,此案吐某涉案行为根本不属于刑法调整范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系以被追诉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诈骗,这是此罪的入罪前提要件。

但本案系婚恋关系真实,结婚登记自愿,夫妻共同生活客观存在,涉案彩礼去向可查,自始至终停留在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且与犯罪彻底无关的民事纠纷案范畴。

本案全部事实停留在婚约财产民事关系范畴之内,未出现刑法调整的以诈骗手段掠夺被害人高额财产的犯罪事实,这直接证实吐某涉案行为依法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范畴,可直接证实此案因没有任何犯罪事实而应法定撤销此案且立即释放无辜者吐某的绝对无罪型冤假错案。

其次,从证据角度分析,本案缺乏完整齐备有罪证据链的客观事实本身,可直接证实吐某涉嫌诈骗犯罪一案就是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认定犯罪须满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入罪条件。

本案中吐某既无虚假身份材料、伪造证件、欺骗性聊天记录的证据材料,亦无收财后逃匿转移财产的入罪铁证,所谓有罪证据锁链无从建立,连立案所要求的“有犯罪事实”这一最低门槛均未达到。

全案有罪证据链缺失的客观事实,直接证实办案人员以涉嫌诈骗罪的罪名对吐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做法完全错误。

最后,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看,此案所谓被害人阿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维权,此案没有办案民警以刑事方式介入此案的必要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彩礼返还的条件、比例均有明确规定的客观事实,阿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其民事权利并无受损之虞的客观事实,而涉案民警以刑事手段替一方当事人“追讨彩礼”,实质是以公权力充当民事讨债工具,严重破坏刑民界分的法治秩序,这直接证实此案实属“错得离谱”的违法产物。

综上,吐某客观上无诈骗犯罪行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涉案10万元彩礼的犯罪目的及作案动机,其涉案行为依法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范畴。

对此,我们始终坚持:此案实属彻彻底底的冤假错案,相关涉案人员依法应撤销此案,依法应无罪释放吐某,杜绝将民事纠纷刑事化,依法应维护吐某的合法权益与实现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