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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与食药犯罪的交叉认定

来源:广强律师网日期 : 2026-09-01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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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诈骗案件中,如何确定行为的基本定性?

保健品诈骗案件的定性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以及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实践中,保健品销售往往介于正常商业宣传与刑事诈骗之间,区分的关键在于:产品是否具有基本的使用价值、宣传内容是否完全脱离产品实际功效、销售模式是否以骗取货款为主要目的。若产品本身毫无保健功能,行为人通过虚构疗效、伪造检测报告等手段骗取消费者支付远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款,则应以诈骗罪论处。

保健品虚假宣传在什么条件下构成虚假广告罪?

当行为人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作夸大或虚假的功效宣传,但产品本身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并非完全虚构产品存在时,其行为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虚假广告罪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该罪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与诈骗罪相比,虚假广告罪侧重于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而非对财产权的直接侵害。

保健品诈骗何时从虚假广告升格为诈骗罪?

当虚假宣传的程度达到使产品完全丧失真实价值基础,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促进销售」转变为「非法占有」时,行为性质即从虚假广告升格为诈骗罪。判断升格的关键因素包括:产品是否含有任何有效成分、宣传的疗效是否纯属捏造(如宣称普通食品能治愈癌症)、是否针对老年人等特定群体实施精准欺骗、销售金额与产品成本是否严重不成比例。司法实践中,若行为人明知产品无效仍以治病为名高价销售,通常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保健品中检出违禁成分时,如何认定食药犯罪?

若保健品中被检出含有西药成分、有毒有害物质或国家禁止添加的药物成分,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产、销售假药罪。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此时,食药犯罪与诈骗罪之间形成想象竞合或数罪并罚的关系,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

保健品诈骗与食药犯罪竞合时如何择一重处?

当同一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两罪的法定刑幅度: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高亦可处死刑。司法实践中,若行为造成的主要危害是消费者财产损失,通常以诈骗罪论处;若造成的主要危害是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则以食药犯罪定罪更为适当。部分案件中,法院会对不同行为分别评价,实行数罪并罚。

辩护人在此类交叉案件中应采取何种策略?

辩护策略应围绕三个核心展开:一是定性辩护,论证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否清晰,争取在轻罪范围内定罪;二是主观故意辩护,证明行为人对产品功效存在合理认知而非明知无效仍欺骗,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三是数额与情节辩护,对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剔除重复购买、未实际交付等部分金额,降低量刑档次。此外,若涉及食药犯罪,还应关注鉴定意见的合法性与关联性,审查检测方法与标准适用是否正确。

此类案件的量刑考量因素有哪些?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金额与受害人数、是否造成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行为持续时间与规模、是否针对老年人或病患等弱势群体、行为人是否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否有前科劣迹。在食药犯罪领域,还需考虑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与含量、是否属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成分。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的被告人,法院通常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对于组织化、产业化的犯罪团伙,主犯一般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