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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网络销售假药案,打掉部分指控金额后获轻判

来源:广强律师网日期 : 2026-09-01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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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及自建微信小程序店铺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陈某在两年间累计销售假药金额达280余万元,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建议量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金额的计算争议

公诉机关委托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将陈某店铺后台导出的全部订单流水直接认定为销售金额,合计280余万元。然而,辩护律师在详细审阅鉴定意见后发现,该金额的计算方式存在多处重大瑕疵。

首先,鉴定报告未区分已发货订单与未发货订单。陈某的店铺因部分商品缺货、物流受限等原因,存在大量未实际履行的订单,涉及金额约45万元。这些订单虽然生成在系统中,但陈某并未实际收取货款,也未向买家交付商品,不应计入销售金额。

其次,鉴定报告将退货退款的订单金额同样纳入统计。根据陈某提供的平台后台数据及支付宝退款记录,其在经营期间共处理退货退款订单137笔,涉及金额约32万元。这部分交易已经因退货而实质性终止,货款已全额退还买家,将其计入犯罪金额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辩护律师还发现鉴定报告将部分刷单产生的虚假交易金额一并计入。陈某为提升店铺排名和信誉,曾委托他人进行少量刷单操作,这些订单并无真实的药品交易发生,涉及金额约18万元,依法不应认定为销售假药的犯罪金额。

电子数据的质证策略

本案的核心证据是存储在服务器及陈某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包括电商平台的订单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辩护律师针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和鉴定过程提出了系统性的质证意见。

第一,关于电子数据的提取程序。侦查机关在扣押陈某手机时,未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的要求制作完整的扣押清单和封存记录,手机在扣押后长达72小时才进行数据镜像提取,期间设备处于未关机、未信号屏蔽的状态。辩护律师据此主张,该期间内可能存在数据被远程篡改或自动同步覆盖的风险,相关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存疑。

第二,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与方法。辩护律师审查发现,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的机构虽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其采用的数据分析方法并未经过同行评审验证,且鉴定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承认,其未对原始数据库进行逐条核验,而是采用了批量汇总的统计方法。这种方法在存在大量异常数据(如刷单、退货)的情况下,显然无法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第三,辩护律师自行委托具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专业人员对涉案电子数据进行了独立复核。复核结果显示,在剔除未发货订单、退货退款订单及刷单虚假交易后,陈某实际销售假药的金额应约为185万元,与公诉机关指控的280余万元相差近100万元。

金额核减对量刑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假药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的280余万元刚刚超过200万元的门槛,属于"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档次。而辩护律师通过质证争取到的185万元认定金额,则落在50万至200万元的区间内,对应的是"严重情节"的量刑档次,两者之间的法定刑差距巨大。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金额认定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辩论,向法庭提交了退货退款记录、刷单交易明细、独立复核报告等证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经过法庭调查,合议庭对鉴定报告中未扣除退货退款及刷单金额的部分不予采信,最终认定陈某的销售金额约为19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法院最终认定的销售金额约为190万元,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考虑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缴纳罚金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相较于公诉机关最初建议的七年以上量刑,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质证成功将指控金额核减近百万元,使被告人获得了大幅减轻的判决结果。

本案充分说明,在涉食药犯罪案件中,对电子数据和司法鉴定的细致审查往往能够发现关键突破口。辩护律师通过对销售金额计算方式的逐条核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