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强律师网首页
  • 广强律师事务所.广强刑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死刑辩护网站.重大刑事案件有效辩护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内容

诈骗罪

来源:广强律师网日期 : 2026-08-07浏览量:5

咨询请致电广强律师事务所电话:13503015895(微信同号)

金牙大状丛书(诈骗犯罪篇)


从无罪案例寻找有效辩点:诈骗犯罪


从无罪案例寻找裁判要旨: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综述及裁判依据


诈骗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宝典


概述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按照诈骗罪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一、客体诈骗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为各种形式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特殊规定定罪处罚,适用法条竞合的相关规定,例如,根据行为人骗取财物性质的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再以诈骗罪论处。二、客观方面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编造某种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使他人受蒙蔽,并陷入“错误认识”的事实,如谎称自己是律师。隐瞒真相,指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一定的财物。罪责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在诈骗罪中的体现为,行为人实施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或对财物有某种管理权限的人,陷入某种“错误认识”,且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构成诈骗罪,要求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主观方面诈骗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罪与非罪的认定


(一)诈骗罪与民事借贷纠纷的界定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借用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而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不涉及刑事犯罪。区分民事借贷纠纷与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关键,是通过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实务中,一般通过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关系,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借用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以及借款人是否有积极偿还借款的态度,作为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目的的关键因素。一般来说,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犯罪,多发生在不具有较高程度的了解、关系相对比较生疏的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这样的关系也便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出借人更易受骗产生“认识错误”;其次,民事借贷纠纷多是因为借款人遇到经济困难,短期内资金难以周转,而向出借人借款,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并非遇有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而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目的即在于骗取财物;再者,民事借贷关系中的借用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通常是由于出现了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困难,致使其难以实现预期的归还借款的行为,以借贷为名的诈骗罪的行为人在骗取财物后,通常将财物用于违法活动,或存在挥霍财物、隐匿财产等情形,其未按期归还借款,也不具有还款的主观意图;在借用人无法按期归还借款的情形下,民事借贷的借款人一般会通过自身的相关行为,积极争取归还,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不会有相关的行为。


此罪与彼罪


(一)诈骗罪与其他特殊诈骗犯罪的界定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一节中的8个罪名及合同诈骗罪的关系,系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其区别在于: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只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属单一客体;而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侵犯了金融管理制度或合同管理制度,属复杂客体。其次,客观方面的表现有所区别,诈骗罪行为实施的领域广泛;而金融诈骗罪是发生在贷款、保险、信用卡使用等特定过程中,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具有特定领域的特点。再者,主体不完全相同,诈骗罪限于自然人主体,金融诈骗罪中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罪名,以及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最后,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符合诈骗罪与特殊诈骗犯罪的刑法规范,按照法条竞合的规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以特殊诈骗犯罪认定。(二)“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界定诈骗罪在客观上通常表现为一种特定的行为过程: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或交付一定财物,被害人因此受到损失,这是典型的诈骗犯罪。但是在行为人通过欺骗第三人,使第三人做出一定的行为,而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时,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这主要取决于被欺骗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处分该财物的权限。第三人具有处分该财物权限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第三人不具有处分该财物权限的,行为人构成盗窃罪,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三)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都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在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两罪相区别:在犯罪客体上,诈骗罪侵犯的是一般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在客观方面,诈骗罪表现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一定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交付一定财物,可见,两罪的被害人在交付财物时,主观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诈骗罪的被害人是“自愿”的状态,而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于恐惧,“不得不”的非自愿状态。对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既包含欺诈因素,又包含威胁、要挟的因素,其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认定。应通过在案证据证明被害人给付财物时,是基于或主要基于“被骗”,产生错误认识而给付,还是基于或主要基于恐惧、害怕而给付财物,对此应分别认定为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


诈骗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成


最新、最全被控诈骗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 2016


史上最全诈骗类犯罪权威裁判要旨集成


从50个无罪判例看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诈骗罪无罪判例裁判文书精选


从19个无罪判例看贷款诈骗罪无罪裁判要旨及无罪辩点


最新诈骗罪法律法规大全(2019年版)


《刑事审判参考》关于诈骗犯罪自首、立功、管辖等裁判要旨及裁判理由统计大全


有效辩点


套路贷案件中,什么样的套路才是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保健品诈骗案件中,销售平台主管是主犯还是从犯?


“套路贷”案件的庭前会议,律师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有“套路”就是诈骗罪?不应笼统的把套路贷概括为诈骗罪!


诈骗罪案件当事人已经被批捕,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高价销售保健品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诈骗犯罪案件中,诈骗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网络诈骗犯罪在大数据时代容易实锤


经营涉“色情”APP被控诈骗罪案件中,充值后能否看到视频内容决定了无罪辩护的策略


诈骗类犯罪无罪案例 | 明知无分红返利能力,隐瞒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何无罪?


推荐股票、期货、外汇等业务被控诈骗犯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单位(企业)被控诈骗犯罪有没有必要请辩护律师?


经营炒股软件、推荐股票行为被控诈骗罪的辩护思路


“套路贷”案件的法律分析及主要辩护思路


如何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诈骗犯罪的指控做无罪辩护?


诈骗罪案件不予批准逮捕得以释放的八种情形


诈骗罪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辩——从机器不能被诈骗到国家不能被诈骗


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兼谈名嘴陈维聪案的辩护思路


交易形式诈骗犯罪之认定与辩护——兼论“保健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诈骗犯罪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极为不利的证人笔录进行有效质证?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


新型网络保健品诈骗犯罪辩护十大王牌指引


商业运营模式小心陷入诈骗犯罪雷区--以笔者参与办理的两起案件为例


虚构“外汇、期货、期权、大宗现货”交易平台实施诈骗,律师如何为公司“业务员”进行辩护?


诈骗罪从犯认定之裁判要旨统计大全


热点研究


什么是职业放贷人?职业放贷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涉嫌期货诈骗之无罪不起诉案例


从亲办案例对套路贷案件中不构成诈骗罪的模式进行解读


所有的套路贷案件都应定性为诈骗罪?NO!


诈骗犯罪案件中的取保候审


期货诈骗犯罪案件被定性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原因分析


诈骗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应如何判断办案机关的“忠告”?


涉期货诈骗类案件,律师该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推荐股票、期货、外汇小心陷入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雷区


如何对“虚构贸易骗取政府出口补贴款”的诈骗罪指控有效辩点


广州保健品电话诈骗案件无罪、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


以转包工程为名诈骗钱财的行为定性


诈骗信用卡后协助使用被定洗钱罪


同一犯罪事实不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罪与诈骗罪 ——谈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


诈骗罪辩护律师:“购买海关出口数据”领取政府奖励金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保健品诈骗罪律师:保健品诈骗犯罪有效辩护十大指引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涉嫌诈骗犯罪案件如何请对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


“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还旧债”的借款行为一定构成诈骗犯罪吗?


论行政机关的形式审查与诈骗犯罪的关系——贾慧平律师


涉嫌贷款诈骗罪改判为骗取贷款罪之典型案例


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涉嫌诈骗罪案的辩护要点归纳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区别标准之舛误与勘正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界定


诈骗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阅卷?


诈骗案件表现形式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


最新版诈骗罪无罪辩护要点统计大全


诈骗罪案件当事人已经被批捕,侦查阶段应如何辩护?


医保诈骗案中,如何认定涉案医院的相关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


涉嫌保健品诈骗之无罪不起诉案例


一起经办中的保健食品诈骗案的无罪辩护分析


诈骗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应如何判断办案机关的“忠告”?


最新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无罪裁判理由统计大全(2019年上半年度)


涉嫌炒外汇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


涉嫌推荐股票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


涉嫌邮币卡诈骗之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汇总


法律法规汇编


诈骗罪定罪量刑规定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广东省各地市盗窃、抢夺、诈骗、敲诈 勒索犯罪追诉标准


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诈骗犯罪法律法规汇总(2017年版)


2017年诈骗犯罪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全面汇总


示范文书


廖**被控合同诈骗罪一案之一审辩护词


保健品诈骗罪律师:陈某文被控特大保健品诈骗案一审辩护词


建议贵局就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进一步侦查取证并在定性为合同诈骗案后撤销案件之法律意见书


王某被控虚报注册资本罪、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辩护词


诈骗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


关于杨某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新闻报道


杭州一幢烂尾楼引发连环“诈骗”案


焦点:连环


不及时还款算不算诈骗 金羊网报道


经典案例


石某被控诈骗罪一案(成功取保)


彭某某被控诈骗罪一案


孙某被控诈骗罪一案(发回重审)


办案感悟


诈骗犯罪刑辩律师肖文彬的办案感悟集锦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肖文彬:我们的业务是面向全国的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肖文彬谈律师的名气与实力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肖文彬:律师的核心竞争力在于专注、专业


诈骗犯罪辩护律师肖文彬近期办案感悟


专业——刑辩律师的致命武器


返回首页


最新文章


最新专题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金牙大状律师网大要案应对方案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粤ICP备1801340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