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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杰
曾 杰金融犯罪辩护律师
证件号:14401201810070214
紧急刑事案件咨询可直接加广强律师事务所案管专员手机:13503015895)
如情况紧急,请直接致电:13503015895 电话:020-378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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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涉案38亿虚拟货币支付结算非法经营案成功不起诉辩护人;涉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涉数字藏品传销案一审成功改罪名轻判辩护人

执业格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我们团队始终坚信,必须以专业能力和真诚态度,才能换来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这才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坚信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追求天下无冤。

专注领域: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经济犯罪案件有效辩护、互联网金融企业运营模式刑事合法性审查及刑事风险防控; 互联网金融刑事法律评论员;新浪法问、网贷之家年度优秀专栏作者。

曾律师办理了多起较典型的金融犯罪刑事案件,尤其是新类型的非法集资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集资诈骗、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以及企业商业运营被控集资犯罪的案件。

曾律师成功案例: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

1.湖南,虚拟货币交易所,涉案30多亿,X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2.东北,W某被控数字藏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主犯终判1年,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3. 河北,W某被控虚拟货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一审六年以上终判1年10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4.江西,L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5. 广东,Z某被控投资理财类集资诈骗案(罪名改非吸,10年以上终判4年8个月)

6.湖南,C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金额成功扣减十倍,从1.6亿改为1600万,实报实销

7. 河南,L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6亿,量刑建议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8.广东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8亿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9.山东,L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亿(轻判,五年以上终判两年)

10.广东,H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85亿(轻判三年,作为高管,刑期比下属还轻)

11.东北,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成功打掉抗诉事由,维持一审轻判)

12.甘肃,Z某金融诈骗案(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13.东北,媒体广泛报道的律师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

14.北京,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改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年以上终判缓刑)

详情如下:

1.湖南,虚拟货币交易所,涉案30多亿,X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当事人协助他人开发一个类似于火币OTC交易的平台,后该平台被用于电信诈骗。该案最开始以帮信罪立案,到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李四开发并维护的平台帮助灰黑产业提供支付通道,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人民币,应当构成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期间涉案当事人两次被羁押,又两次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曾杰律师介入该案件后,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认为当事人是不构成犯罪的,经与当事人及其家属沟通,坚定作无罪辩护。检察院在发现当事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后,试图变更起诉罪名为帮信罪,但依然发现证据不足,最终办案机关做出无罪化处理——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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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北,W某被控数字藏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主犯终判1年,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本案是曾杰律师团队连续第2起传销重罪案件改判非法利用信息网罪轻罪的案例,也开拓了传销犯罪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新思路

W某经营公司主营虚拟藏品业务,玩家可线上孵化或购买数字宠物并发展直推下线,达到一定数量可升级获取更丰富奖励;平台还设有区域合伙人模式,合伙人缴费获得代理权限并按交易量提成。公安机关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以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远超250万入罪标准)移送审查起诉,或面临五年以上刑期。

曾杰团队介入后,发现该模式不符合传销构成要件:一是返利来源、资金流向证据不足,且无法证明来源于入门费;二是不存在必须缴纳的入门费,手续费系合法交易服务费;三是层级仅一至两层,未达传销“三层”标准;四是与此前办理的虚拟货币传销改判案件情节相似。将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详细论证应改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经多轮沟通,检方采纳辩护意见,量刑建议一年有期徒刑并罚金30万元。当事人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一年刑期、罚金30万。因已羁押11个月零2天,当事人判决后一个月即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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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河北,W某被控虚拟货币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再次成功打掉传销罪名,一审六年以上终判1年10个月实报实销判决后释放)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等六人通过发行虚拟货币,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参与虚拟货币地址20000余个,且当事人系主犯,违法所得超400万,属于“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

曾律师团队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后,发现本案在传销的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大问题,涉案平台并不存在收取入门费、层级返利等情况,在其他构成要件上也存在一定瑕疵,涉案平台仅属于具有行政违法性的团队计酬式传销。

虽然一审法院认定当事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上诉之后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后,,法院采纳了曾律师的无罪辩护观点,认为当事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全案六名被告人的罪名都改为轻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当事人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此时当事人已被羁押一年八个月),罚金也改为10万。

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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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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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西,L某涉嫌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3000余万(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

本案件起因于换汇过程。当事人为多年好友介绍换汇,不料在交易中收到了赌博资金,公安在侦办开设赌场案时循资金流查至当事人好友,案件由此牵出。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外汇类)罪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若按3000余万元金额起诉,当事人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刑期,且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曾杰律师团队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阅卷后多次研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认为当事人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其一,换汇对象仅有一人且系熟人,并非面向不特定公众;其二,虽有口头获利约定,但无证据证明其实际获利;其三,虽交易中有赌博资金流入,但无证据证明其明知,因此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提交详尽法律意见书。检方最终采纳意见,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在系列案件多名涉案人员中,仅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处理,成功避免了当事人可能面临的长期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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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东,Z某被控投资理财类集资诈骗案(罪名改非吸,10年以上终判4年8个月)

本案中,检察院指控:第一,当事人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个人账户进行了投资;第二,资金投向了证券市场领域,属于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并且造成了投资者的巨额损失。按照检察院的指控的数额,当事人共骗取投资款900逾万元,属于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曾律师团队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发现当事人对投资款没有非法侵占,没有挥霍,也没用于不负责任投资,因此,当事人不具有集资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并基于此选择了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策略。

法院在判决书中,关于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说理,基本采纳了曾律师对于当事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论述,认为检察院指控罪名错误,当事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轻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判处当事人四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至此,该案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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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湖南,C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二审改判(金额成功扣减十倍,从1.6亿改为1600万,实报实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非法买卖外汇,共计卖出美元折合人民币1.6亿元,获利23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七年幅度内量刑,并处违法所得三倍至四倍罚金。辩护人曾杰律师基于被告人实体外贸企业创办者、经营者的身份,从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提出了全面和精准的辩护理由,有力推动了判决走向。法官采纳律师意见,指控金额仅认定为1600多万,缩减十倍;犯罪情节并非特别严重,仅为严重。另外,在判决之前,当事人张三被关押在看守的时间已达四年半。最终法院决定对张三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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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河南,L某被控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6亿,量刑建议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本案当事人经营一家外贸代理公司,被指控利用其控制的香港公司卖美金给其他公司,卖出的美金折合人民币1.69亿余元,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构成外汇类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及其家属经过慎重考虑,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是五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在法庭上,自首情节的认定成为争议焦点,公诉人始终认为当事人的自首存在证据上的瑕疵。曾律师详细阐述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经公安电话通知到案,应当依法认定自首,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不掌握的罪行依法,应当依法认定余罪自首。

最终,法官认可了曾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当事人构成自首,并没有依照检察院五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而是判处当事人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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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肇庆,X某某被控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1.8亿五年以上,终判缓刑)

当事人X某某因私自结换汇被控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类),涉案金额1.8亿多元人民币。曾杰律师团队介入案件后,采用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相结合的辩护策略,提出辩护意见:涉案行为不存在非法营利目的,并非一种经营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向办案机关提出,X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情节等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最终为当事人X某某争取到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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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山东,L某被控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亿(轻判,五年以上终判两年)

该案当事人所在公司帮助游戏运营商联系第三方支付机构制作支付通道,供玩家充值时使用,当事人作为公司实控人的妹妹,对于公司的运营具有部分决定权,检察院认为当事人构成支付结算类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约3亿人民币。我们介入案件后,仔细梳理了资金流向、银行流水和相关合同,认为当事人进构成违法的信息二清,而非犯罪的资金二清,并基于此展开辩护。最终,法官对当事人从轻判处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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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深圳,H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总涉案金额85亿(轻判三年,作为高管,刑期比下属还轻)

本案系一起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H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某区公安机关逮捕,曾律师介入本案后发现,本案涉案金额达80余亿元,在当地,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具有重大影响。H某某虽曾挂名募资端总监,但其担任总监的时间极短,在职期间并未对公司的募资方式作出积极变更,其参与程度不深,应认定为从犯,随后以取保候审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等多份文书的方式,向办案机关提出H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积极退赔情节等辩护意见,辩护意见被司法机关采纳,最终法院对H某某轻判三年,H某某也是本案所有高管中量刑最低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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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东北,H某某传销案二审针对抗诉(成功打掉抗诉事由,维持一审轻判)

H某某被指控以发行数字货币的方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辩护律师自一审介入,在一审阶段向法院提出H某某所发行、销售的数字货币及矿机具有实际交易价值、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涉案金额计算错误等辩护意见,部分意见被采纳,取得了法定期限内最轻的量刑。

但公诉机关不服,提起了去年M市唯一的一起抗诉,H某某决定继续委托曾律师进行辩护。经过二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向法庭提出一审法院对H某某的量刑并未过轻,相反,应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再对H某某从轻处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诉机关的抗诉,成功维持一审轻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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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甘肃,Z某金融诈骗案(量刑建议20年起,成功打掉两个罪名,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该案是2019年当地司法机关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被指控三个罪名(诈骗、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建议三个罪名在23年左右,经过对全案证据进行自己核对,提出证据不足、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最终成功打掉两个罪名,当事人获得十年以下判决。

13.东北,媒体广泛报道的律师涉嫌寻衅滋事罪(撤案无罪释放)

A某某在网络发表言论,被办案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综合案件事实,曾杰律师认为,A某某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后,多次与办案机关及案件承办人员沟通,向办案机关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提出撤销案件、释放A某某。最终,办案机关对A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释放A某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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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北京,L某涉数字货币诈骗案(改罪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十年以上终判缓刑)

L某就职于北京某主营虚拟货币矿机的公司,在上级指挥安排下协助管理投资人团队,团队参与人投资总额达1000多万元。后因公司推广的虚拟货币投资平台爆雷,投资人无法收回投资款,遂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该公司予以立案。

通过并多次当面与承办检察官的沟通,就L某是否构成诈骗罪?是否可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定案?以及本案中的一些定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检察院将本案罪名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建议法院对L某适用缓刑,罚金50万元。到了审判阶段,法院采纳了检察院关于刑期的量刑建议,并就罚金问题进行了讨论,最终对L某判处缓刑3年,罚金也由原来的50万下调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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